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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律師對證據的掌握

李維律師2022.02.11974人閱讀
導讀:

那么離婚訴訟中律師對證據的掌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離婚訴訟中律師對證據的掌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不同類型案件對證據的要求

我們依據案件對證據要求的不同,可以將離婚案件分成以下11類:

一、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案件

這類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一般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案件,雙方就通過協議的方式在民政部門登記協議離婚,或者直接在法院調解離婚,也不會來找律師。找到律師的案件,多數為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我們不要以為律師沒有事情可做,我們做事情的重點來證明是否感情破裂。婚姻法對夫妻離婚的標準,相對來說是比較唯一的,也是非常先進的,和其他國家的婚姻法比較起來,就是一個標準,就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律師應該從哪幾個方面來證明?律師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或者稱做法律點來收集、提交證據。

1、結婚登記時間,婚后時間,有無孩子,婚史狀況。

證據形式:身份證,結婚證,孩子出生證。

2、婚前基礎是否良好。

內容:因什么原因認識,認識多久后結婚;

證據形式:書信,相關人員證言。

3、婚后感情是否良好。

內容:婚后時間,工作狀況,收入狀況,居住狀況,有無孩子,是否經常吵架,有無外遇等;有無共同出去旅游,這個都很重要。

證據形式:照片,錄像,共居人員證言,報警記錄,派出所、居委會的調解記錄,自書等。

4、有無和對方親屬重大矛盾沖突。

你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前面的證據你覺得不是很好取,但是你可以拿出一個很重要的證據,他和自己的親屬,父親、母親或者兄弟姊妹有重要的矛盾沖突,發生了很重要的事件,也就是非常有利的內容證明夫妻感情是好還是不好。有很多親戚之間因為借錢發生糾紛,有一個案件,本來夫妻感情還可以,婚前基礎、婚后感情都不錯,但就是他妻子的弟弟老跟他們借錢,原來說還,很長時間都不還。剛開始還能要到,要的時候長了,他就跟你急了,發生矛盾沖突就打起來了,這是可能的,就是這么一個內容,就沒法再過了,就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這也是一個因素。

證據形式:借條,書證。

5、有無和好可能。

證據形式:雙方的表述、律師調解書等。

一般的離婚案件,針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從以上幾個法律點整理證據,有的案件可能還有特殊性,我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調整運用。

二、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同意離婚,沒有家庭財產的案件

雙方都同意離婚又沒有家庭財產,證據形式是什么?主要就是和人身關系相關的證據,比如說身份證、結婚證等等,對于這樣的案件,我們要提供的證據就是和人身關系相關的證據。

比如說有一個案例,是2007年的案例,雙方都是博士,結婚兩年了,沒有住房也沒有存款,還沒有孩子,女方是住在男方博士宿舍里,男方剛剛工作還沒有分房,所以雙方共同居住在男方的集體宿舍中,在這個過程中,雙方結婚一年多就發現性格不合,經常吵架。關鍵是男方認為女方對男方的父親不好,剛剛結婚,男方的父親從外地那邊來看他,女方對老人態度不好,因為這兩年男方發現女方不能懷孕,不能生育,所以男方提出離婚。女方也同意,因為女方也是博士,既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你們還來找律師干嗎?你們可以自己協商,兩個人都找了律師,我們就兩個律師,我和對方的律師聯系協商,能不能調解解決。調解不成,剛開始說可以,我們把調解書也弄好了,離婚協議也寫好了,都商量了怎么去民政部門辦,可是到最后完全推翻了,就是不行,我代理的是男方,離不成,又要離婚,我們只好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男方訴求主要是有這么幾個,一個要求離婚,還有歸還他的博士證、戶口本、獎勵證書,還要求歸還他父親來北京的時候,給女方大概一萬塊錢,這是男方的訴求。女方的訴求要求男方承擔一半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身體不好看病的花費九千多塊錢。對于這個案件我們需要整理哪些證據?這是沒有財產的案件,雙方還同意離婚。

對這個案件,我們可以從下面七個方面來整理證據:

1、身份證、結婚證。

2、男方單位男方對取得博士學歷獲獎的證明。

3、男方的收入證明。

4、男方父親存折證明。

5、男方父親的日記。

6、女方單位對女方收入的證明。

7、女方醫療性質及醫療報銷證明。

因為本身雙方是同意離婚,主要是在證件上還有兩個比較小的問題上有一些爭執,我們主要是調解。在法庭的時候,法院調解成功,達成了離婚協議,法院出具調解證書。最后的結果女方的醫療費由女方自己出,女方一定要歸還男方戶口本、博士證書還有獲獎的證明,男方不要再要求一定要歸還父親給女方的一萬塊錢還有婚戒。從上面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總結出,不涉及財產的離婚案件,主要搜集個人其雙方人身完成的證據,同時根據案件的特殊訴求增加證據,比如說這個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女方將男方的戶口本、博士證、獎勵證書等重要的個人人身證明文件拿走了,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女方根本不承認,說沒有拿,我們前面為什么一定到男方單位去搜集男方的博士學歷以及獲獎證書的證明。第二次開庭的時候女方又說燒了,我們的案件如果取證不十分充足,最后你很難達到自己的訴求。在這個案件里,我們為什么去女方單位去拿女方的收入證明和女方醫療方面的證明?如果沒有女方收入證明和醫療報銷的證明,看病的九千怎么辦?她說她沒有報,她就是欠債,你怎么辦?是否還要共同的分擔?由于我們有上面七個方面的證明,達到了雙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

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表示同意離婚或者另一方堅決不離但已是第二次以上到法院訴訟,有家庭財產的案件

(一)只有家具電器的案件

涉及家具電器的證據形式:

(1)登記表。對家具電器的名稱、品牌、大小、購買日期、購買時價格、現在估價等的詳細登記。最好由兩名律師到場,簽字。

(2)家具電器發票。

(3)錄像資料。

證據取得方式:由兩名律師到現場,登記,簽字,拍攝。

(二)有房產、家具電器的案件

涉及房產的證據形式:

(1)購房合同

(2)購房發票

(3)單位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4)銀行劃款證明

(5)銀行貸款合同

(6)貸款賬戶還款明細

(7)房產證

(8)政府房屋主管檔案機構出具的房屋預售證明、登記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到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檔案部門查詢,銀行調取。對方當事人的銀行資料需要申請法院查詢或者出具調查令查詢。

(三)有房產、家具電器、汽車的案件

涉及到汽車的證據形式,我們有下面的五種:

(1)汽車的品牌

(2)購買汽車的發票

(3)購買汽車的保險單

(4)機動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登記證明

(5)汽車貸款合同和還款的明細

證據取得方式:自己提供;到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車輛管理登記部門查詢打印。

汽車的取證主要是指公安部門車輛管理部門是允許我們查詢,帶上律師證、帶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調查證據函,提供了對方的姓名、車牌號、身份證,是可以查詢的。

(四)有房產、家具電器、汽車、公司或者公司股權的案件

涉及公司和公司股權的證據形式,主要有下面三種:

(1)工商管理檔案部門出具的企業或者公司的登記資料,包括公司的名稱、成立時間、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所占股份比例、公司章程、年檢報告等情況。

(2)稅務登記部門的資料。

(3)企業網站宣傳資料等等。

第一項和第二項由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搜集到有關企業和公司的資料,這是法定證據。第三項,因為你覺得可能還要說明其他的問題,必須需要公司其他的資料,公司網站宣傳資料也行,第三項只是一個輔助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不能單獨作為有法定證明效力的證據來使用。

證據取得方式:到工商、稅務管理部門按照要求提交律師查詢手續進行檔案的查詢、打印和蓋章,網絡上就可以查詢和打印。

(五)有房產、家具電器、汽車、公司、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案件

現在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基金、期貨、國庫券、單位集資券等。

證據形式:股票、基金、期貨證據形式是股票、基金、期貨的管理經營公司提供的股東資料,包括股東姓名、股東代碼、知情賬戶、銀行關聯賬號、有價證券交易記錄、資金賬戶交易記錄。國庫券、單位集資券的證據形式是國庫券、單位集資券的原件及其它的復印件。

證據取得方式:到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公司、中央證券結算單位取證,涉及到銀行要通過銀行打印出來,對方當事人就必須申請法院取證。

(六)有房產、家具電器、汽車、公司、股票、債權和債務的案件

債權債務的證據形式有以下六種:

(1)有公證的借款、欠款

(2)由夫妻上面簽名的借條和欠條

(3)沒有公證、沒有雙方簽名的各種形式的借條、欠條

(4)證人證言

(5)證人出庭和證詞

(6)銀行轉賬支票

在這六種中,有證明效力的證據,有的就是無效證據,像第三類里面,既沒有公正又沒有雙方簽名形式的欠條、借條,從證據的角度來講,它就是無效證據。在離婚案件來說,夫妻共同債權債務都必須夫妻雙方來確認,債務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承認、認可,債權也是如此,你說這是別人借了我們的錢,我們還有債權,其實跟債務一樣,也是要夫妻雙方一定要確認和認可,如果夫妻一方否認都不能成立,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目前在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情況是比較嚴重。有一個最基本的法律點,夫妻的共同債務一定是雙方知道、而且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法律明確規定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肯定夫妻雙方都知道,不僅知道而且還是同意的,起碼有這兩個點,所以你要證明手寫的欠條欠款是夫妻共同使用很困難,現在虛假的債務很多,無非就是你拿著欠條,往往只有一方的簽字證明,沒有夫妻另外一方簽字,你想讓對方認可這個欠條,我覺得這是很困難的,在離婚的時候虛假債務往往不能成立,虛假債務不能成立,所以我們作為律師不要支持鼓勵當事人制作虛假債務。

(七)有房產、家具電器、汽車、公司、股票、債權和債務、存款的案件

存款的證據形式:銀行出具的賬戶交易明細以及余額。

證據取得方式:自己這一方自己去打印,對方存款賬號交易明細及余額要申請法院取證。

一般涉及到存款的案件,存款量比較大、當事人有要求的,首先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供線索調查存款。法院要求也很嚴格,你要我去銀行幫你調查存款的證據,你要給我提供線索,什么線索?戶名、身份證、在銀行的存折號碼或者卡號、開戶儲蓄所的名稱及其位置。這四個線索,前兩個線索沒有問題,關鍵第三、第四線索,律師要給當事人講清楚,我們要有四個線索來提供給法院查銀行的存款。

在有存款的案件里面,很重要的難點就是如何認定存款的數額,在訴訟離婚案件中,有的案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都申請了法院到銀行調查對方的賬戶以及和對方的存款。法院取證后,往往會發生了兩種結果,第一,取證的當事人銀行賬戶還剩一定數額的存款,雙方也認可,覺得這個賬戶就是這么多錢。第二,余額很少,甚至是為零,這種情況比較多,但是債務從它的開戶日到取證日之間,它的明細交易數額非常大的進出,有幾萬、十幾萬、幾十萬的,我其中最大的一個,他是在開戶到法院取證期間,其中有55萬的出入。可是他的余額還只有一百多塊,這個情況怎么辦?怎么認定?第一種情況雙方沒有異議,有多少余額就按多少余額來分。對第二種情況,是按照取證日所剩的款項分割,還是按照全部現金交易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還是轉賬走的加上所剩的款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為這個里面,你取走了,有現金取走,有轉賬還有消費的,從銀行的方式你可以看出來,消費掉了不能算了,轉賬走了,再加上所剩余的,還是按照時間算?比如說我是今天取證,在我今天取證之前半年,或者一年你交易的存款金額都算夫妻共同財產,這都是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中,存款是怎么算的?一般是這樣算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定是存在的,必須是現存存在的,夫妻財產在分割的時間段是存在有形的,你不能分割不存在的財產。現在法院一般以取證日所剩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就是分余額,我取證了,你這個賬戶最終剩了兩塊錢,我就給你分兩塊錢,我不管別的,你看資金出入量大概有十幾萬、幾十萬,我也不管。這有很大的問題,有財產的案件里面,而且在不掌握存款的另外一方意見非常大,家里的存款總是要有一個人管,不可能兩個人都管,總是一個人有主動權一點,現在這樣分,家里誰管存款誰合算,你都取走了,我一分都沒有了,所以另外一方不同意。而且確實存在一個問題,數額比較大、時間比較短的,我們有的案件中,涉及到存款的案件查出來之后,比如他在離婚之前大概半年之內,或者立案之后還有轉的,數額還必須大,可是余額還只有一百來塊,你就按照余額分,另外一方確實有點不太公平。婚姻法第47條還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們作為律師,有時候對存款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看能不能有下面三種方法:

第一以取證日所剩的款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被取證另一方轉移了存款。第二以案件立案后的日期為準,立案之前取走的存款不再分割,立案以后取走的款項作為夫妻共同款項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款項已經不存在。第三取證日之前半年內算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款項已經不存在。婚姻法只是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通過勞動所得或者其他合法收入產生的存款是共同存款。但是在離婚的時候存款怎么分?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都不是很明確,律師在實際做案件過程中,可以跟法院提供三種方式,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有三種的方法。

(八)有房產、家具電器、汽車、公司、股票、債權和債務、存款、商業保險的案件

現在夫妻共同財產里面,也有商業保險。商業保險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做分割,怎么分?因為商業保險比較特殊一些,有的商業保險是有人身關系的性質在里面。而且它的財產兌現一般是滯后的,還要有一定的前提,比如說發生了什么情況這個錢才給你,所以有這樣的方式,保險怎么分?如何分割?你像個人商業保險,有的是涉及人身關系,比如說大病保險,你必須是得了什么病,這個財產才給你,你得什么病,是個人人身緊密相關的。還有一類保險,主要是財產的分紅保險,我們也不能說簡單將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要區分夫妻之間一共有多少種保險,你的保險是人身關系為主的,還是財產關系的保險,是一次性交足費用的保險,還是需要多次不停繳費的保險,我們要區分這些性質和情況。

雖然商業保險是在將來一定條件下才能兌現,是有一定人身關系的保險。我認為在分割保險的時候,我們要有一個基本判斷前提,就是你購買保險的保費是出自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是用個人財產購買保險,你有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當然是你個人財產不能分。現在一般的情況下,是沒有離婚之前,都是用夫妻共同存款購買的保險。保費有的是一次性交足,有的是分期交,多數是分期交。你交的保費出自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保費之和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這應該是非常明確的。

但是就是這樣分,沒有購買保險的一方,還是非常不滿意,我們有這樣的案例,因為什么?他認為保單預期收益很大,像我們現在共同的房產一樣,房產增值多快?你買的保險保單增值很快,雖然是用共同房產購買的,我分了保費,但是這個錢是比較少的。但是保單預期收益是很大,有的人甚至要分預期收益,你還是得區分保險的性質,主要是個人人身關系的保險,還是財產關系的保險。

如果主要是財產分紅類的保險,除了保費為和為夫妻共同財產之外,還應該按照保險條款計算收益,從開始購買保單,到離婚時根據保單的規定,它的收益大概數目是多少,你可以獲得這個數目。但是現在不能兌現,但是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講通俗一點,保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有增值的部分也應該分,現在法院在商業保險的共同財產區分和判決上,分不分割就有分歧和爭論,怎么分割更有分歧和爭論,這就是我們要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在區分商業保險性質的時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保費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九)有房產、家具電器、汽車、公司、股票、債權和債務、存款、保險、古董字畫的案件

涉及到古董字畫等等文物的證據形式,一般有下面四種:

(1)登記表:對文物的名稱、分類、年代、大小、購買日期、購買時價格、現在估價等,有兩名律師到場簽字。

(2)鑒定證書

(3)錄像資料

(4)發票或所有權的其他形式

涉及到古董字畫等文物證據的取得方式:一定要有兩名律師到場進行登記,最好有拍攝、攝像。

法院可能判決離婚的,案件里面有家庭共同財產,依據家庭財產的類型和家庭財產的多少,大概分成了九類。在實踐過程中,可能還會有發展,也有的可能還沒有總結到,基本上是這九類。

四、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表示對法院管轄權異議的案件

離婚案件管轄權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涉及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證據形式:

1、被告的居住證明

2、被告的戶籍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

1、居委會證明

2、物業管理公司證明

3、公安部門

五、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同意離婚,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于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周歲到十周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系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六、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同意離婚,存在法律規定的有過錯行為的案件

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包括四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有重婚行為

判斷重婚的標準:有配偶者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有配偶者與他人共同長期生活,但不領取結婚證,對外以夫妻相稱。

重婚證據形式:結婚證;身份證;書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

重婚證據獲取方式:到婚姻登記部門獲取;到鄰居、物業、單位、居委會、親戚等出具的書證;房屋車輛的所有和使用情況。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判斷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據形式:書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資料、房屋車輛所有者和使用者情況。

制裁與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我們要嚴格的把握,不能濫用,如果濫用有可能會涉及到人權。法律做這么嚴格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其他的行為也被包括進來,比如通奸、一夜情,我們認為只是道德層次的問題,不能上升為法律制裁的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主要證據形式: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報告(法定證據);醫院診斷、病歷(輔助證據)。

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法律規定的是家庭成員。法院都是要依據家庭暴力指南判的,現在法律規定叫家庭成員,這個案例不是丈夫打的,是公公打的,公公的解釋是說,我本來打我兒子的,我兒子躲開了,我打到媳婦了,我們有法醫鑒定報告,雖然不是她丈夫打的,但但是因為共同居住生活,也是屬于家庭成員,而且他確實使用了暴力,女方必須要離婚,法院判決家庭暴力成立,多判了20萬。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比實施家庭暴力更為嚴重,我國婚姻法都有這樣的規定。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才增加去的。有人說家庭暴力的增加是重復的,家庭暴力也是虐待的一種。我們認為家庭暴力一定要單獨提出來,有的家庭暴力情況,虐待包含不了,比如說家庭暴力,我只打了一次,不是長期經常實施家庭暴力,但是造成了嚴重的后果。虐待是要構成刑事犯罪的,作為法律概念把它們清晰的分開,更重要。

虐待的方式和家庭暴力還不同,虐待的方式有很多,除了家庭暴力以外,長期的打罵、不給飯吃、讓他受凍、有錢不給看病等等,造成嚴重后果的,這些都可以構成虐待,構成刑事犯罪。目前遭受虐待遺棄的家庭成員一般為患病殘疾的家庭成員,現在有的人提出來精神虐待也算虐待,這確實沒有證據做證明,現在法律概念不包括精神虐待,就是包括肉體、能表現出來、有證據證明的。

對于這樣的案件,律師也應該深入到社區,為這樣的社區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幫助。我們是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可能在社區發展更多一些,社區有這種情況的,比如有一方生病的、殘疾的,我們多提供一些法律的援助和資助。

有上述四種過錯行為的離婚案件,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怎么進行損害賠償?

第一,提出損害賠償的主體。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的一方。在實踐中,很多無過錯方既不同意離婚,還要求損害賠償,這在法律上不允許,法律不允許婚內賠償。

第二,提出的時間。作為原告的無過錯方或者作為被告同意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案件同時提出損害賠償,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進行損害賠償。不同意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在法院判決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第三,損害賠償的方式: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情節、財產實際情況,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后,再拿出財產的10%-20%進行賠償。

七、涉及軍婚的案件

律師關鍵要把握三點:

第一,我國婚姻法保護軍婚,現役軍人是保家衛國,你不能讓他們后院起火,所以肯定是保護軍婚的。

第二,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

第三,現役軍人如果有重大過錯也可以離婚,這也是2001年新婚姻法加入進去的。什么叫軍人的重大過錯?就是剛才講的,只包括四種行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涉及軍婚的案件中特殊證據形式:現役軍人的證件。

八、無效婚姻案件

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包括四種:

(1)重婚;

(2)不到法定婚年,登記時女性不滿20周歲,男性不滿22周歲(身份證,結婚證)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親屬書證,證人,戶口關系)

(4)有禁止結婚的疾病(醫院診斷證明)

出現上述四種情況,當事人本人和近親屬都可以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被宣告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證明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證據形式:身份證,結婚證,戶口關系;親屬、鄰居書證,證人;醫院診斷證明

在無效婚姻里面,我們要注意的一個特點,不僅當事人本人,他的近親屬都可以去法院申請當事人婚姻無效。

九、可撤銷婚姻案件

指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不是自愿而是受脅迫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所謂脅迫指以一方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到損害為要挾。

主要證據形式:受脅迫的各種證據,包括錄音、影像,報警證明,公安部門記錄,證人,書證等。

受脅迫婚姻為可撤銷婚姻,申請的主體只能是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提出;應當在婚姻登記1年內或者恢復自由1年內提出。

十、涉外離婚案件

這個我們有專門的老師來講解,我今天就不在這里講了,其實我們也做了很多。

十一、解除同居關系、析產案件

現在這類案件比較多,因為有很多人根本不辦理結婚登記,后面又出現了問題要分開,有財產、孩子怎么辦?律師要把握兩點:

第一,區分同居關系哪些為事實婚姻,哪些為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同居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要告知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第二,財產的性質和分割。屬于婚姻關系的,財產的處理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屬于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財產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有證據證明屬于個人財產的除外。

證據的形式和取得同上面已講案件類型中的相同證據。

離婚訴訟中律師收集整理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依法取證

依據《律師法》賦予的權利去實現,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合法的形式就是取證時要齊備三樣東西:律師證,律師事務所調查取證函,律師法。

二、制作證據清單

案件在收集、整理證據后,提供給法院的證據一定要有一個證據清單,寫明證據名稱,來源,證明內容,形成一個證據鏈和證據體系,不能零零散散,亂七八糟。證據清單每頁需委托人簽名、注明日期。

三、注重證據保全

所謂證據保全,也稱保全證據,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依職權對訴訟有關的證據采取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等方法予以固定證據的強制措施。比如上面案件中涉及到的存款、家具電器、古董、字畫等最好申請證據保全。

1、申請保全的期限。我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2、提供擔保。對于進行保全可能造成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有物權擔保、現金擔保、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擔保。國務院令第481號,從2007年4月1日實施,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保全方式。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

四、有些證據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或者請求法院出具調查令

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因客觀情況無法自行調查從而提供線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行為。某種意義上說一旦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支持進行調查的行為也是一種強制措施。我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2、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現在辦理婚姻案件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一般為15日,也有30日的。

4、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5、當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最多延期2次。

6、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法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實踐中也有在開庭時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法庭也同意。

7、舉證期限不應包括管轄異議期限。其他如公告送達、當事人申請法院組織鑒定期間同樣也不應計算在舉證期限之內。

8、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舉證期限是否變更問題。

六、證據的證明對象在庭審中是否可以變更的問題

這在離婚案件當中也是經常碰到,我直接給出答案是可以變更的。理由有三:

1、在實踐中,本身就存在一個證據、一組證據,證明的對象肯定不限于一種。我在提交證據的時候,我證明是一種關系、一種結論,但我在法庭質證的時候發生情況發生了變化,這組證明還能說明另外的關系和結論,是我案件中非常需要的。不僅需要,而且對我方是更有利的。

2、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若干證據的規定,對證據在庭審中是否可以變更沒有作出禁止性的規定。

3、律師可以在合法規定下找出各種讓對方措手不及的方法。

七、出現新證據問題如何處理

什么是新證據?在舉證期限內沒有查到的證據。過了舉證期我發現了新、確實影響案件公平審理的證據。

新證據包括兩個情形:

一審程序中新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之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取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然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審程序中新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沒有獲得批準,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當事人申請的證據。

八、注意保密

離婚案件本來就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所有的證據都涉及到當事人的隱私。

第五節離婚訴訟證據的法律依據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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