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導讀: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么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是考慮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第32條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痘橐龇ń忉?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長期地對子女或者老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子女、老人等,并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
①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如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出國留學導致兩人分居;
②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如有間斷,應當從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計算兩面二年的時間。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痘橐龇ā芬幎ǎ骸耙环奖恍媸й櫍硪环教岢鲭x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敝饕强紤]到失蹤一方下落不明,無法履行夫妻義務及家庭義務,說明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
①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
②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系。
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而可以直接判決準予離婚。
參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