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公證費是多少

導讀:
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財產的公證費是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財產的公證費是多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的公證費是多少
(1)經濟類公證:證明經濟合同,按標的額0.3%-1%收取,最低200元。
(2)民事類公證:證明民事協議15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300元;證明收養關系400-800元;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囑,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200元;證明、保管遺囑20-300元;證明清點遺產400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400-2000元;證明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中止100-400元。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80-800元。
(4)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80-500元,提存公證按標的額0.3%收取,最低100元。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6)證明現場監督200-5000元。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