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不要婚前財產公證

導讀: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關于哪種情況不要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關于哪種情況不要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哪種情況不要婚前財產公證
以下情況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哪些情況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以下是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三、婚前財產公證概念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