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民事起訴狀判決案例范文

導讀:
根據法律規定,上訴人已屬給予被上訴人生活困難補償,一審又要判決給付200元給被上訴人,明顯是重復給付。是臨時而不是長期的,一審要求上訴人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也違反婚姻法的精神。關于離婚民事起訴狀判決案例范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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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起訴狀判決案例范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曾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
上訴人曾XX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雖經他人介紹相識,在了解時間不長的情況下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雙方共同生活近四十年,并生育三個孩子且已長大成年。由于雙方在感情上缺乏進一步的溝通,以致使夫妻之間產生隔閡。特別是被告懷疑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雙方為此而發生爭執,使夫妻之間的矛盾加深,且雙方又多年分居生活,互不理采對方。原、被告雙方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至今仍無法和好相處。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原、被告對其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自行協商約定房屋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由被告使用,以解決被告住房問題,該約定本院應予允許。被告認為離婚后生活有困難,要求原告付給扶養費,此要求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但被告要求給付每月300元的扶養費過高,應給付每月20O元較為適宜。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準許原告曾XX與被告張XX離婚。二、座落于XX市XX路XX號的房屋,該房屋的產權由原、被告共同所有,房屋由被告使用。三、原告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當月起每月給付扶養費200元給被告。本案受理費1100元,由原告負擔100元,被告負擔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