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香港人離婚的管轄法院

導讀: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被告是香港人離婚的管轄法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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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香港人離婚的管轄法院
【案例來源】
本案例根據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2009)WMS61-201-2968檔案編寫。
【案情簡介】
曾某(男)與古某(女)均為香港居民。曾某與古某于1998年5月27日于內地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穩定。但在2005年至2009年期間,古某在外認識一男子,并與其發生不正當的關系,曾某認為古某的行為已經給曾某造成巨大的傷害,雙方感情徹底破裂,遂向寶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曾某與古某離婚。古某認為寶安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并向該院提出管轄異議。寶安區人民法院認為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曾某已證明其經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寶安區,該院享有管轄權,裁定駁回古某提出的管轄異議。古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古某委托我所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本案焦點】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相關法律知識】
一、涉外離婚訴訟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公民與港、澳同胞,大陸公民與臺灣同胞之間產生離婚糾紛并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內部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管轄的規定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
級別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地域管轄是指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我國離婚糾紛管轄權
(1)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