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

導讀:
婚前夫妻財產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關于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夫妻財產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關于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公證需要的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
(4)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息歸屬等。
婚前夫妻財產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