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證婚前財產不會被分

導讀: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是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之日,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關于如何保證婚前財產不會被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是夫妻雙方結婚登記之日,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關于如何保證婚前財產不會被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保證婚前財產不會被分
招式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盡管婚前財產公證處于爭議狀態,有人認為婚前財產公證是對于傳統觀念的挑戰,傷害了愛情;但也有人認為做公證就相當于買了份“保險”,避免日后離婚撕破臉皮爭奪財產。無論如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確實是保障婚前財產的途徑之一。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在實際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需要辦理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如不動產等。而部分貴重動產,如玉器、金銀首飾、存款等,其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狀態,所以最好辦理公證。
招式二:簽訂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以下幾點: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但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口頭協議也成立:
①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②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2)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3)明確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
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4)財產描述要明確。
避免由于財產描述不明確而導致協議無效。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于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于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后生效。很多情況下,為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當事人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后生效的限制。當然,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并且注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后簽訂。
招式三:保存好個人婚前財產的證據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一般來說,像汽車、房產、存折、公司股份等財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只要早于結婚登記日即可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例如,房產只需提供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需其他證據,便能輕易證明。
其他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最好提供正規發票作為有利證明。若沒有發票,則還可以通過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進行證明。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
不得不提醒,婚前財產在婚后是有可能發生變化的。例如以下幾種情況,就會使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婚后財產:①婚前存款婚后到期,取出再重新存入;②婚前的錢在婚后買了車;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后變賣;④婚前投資股市,婚后在股市上不斷進行操作。
但是,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后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的,依舊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比如,提供舊存單復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憑據、新存單;婚前存單、取款憑據、汽車發票;舊房產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復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證等等。
至于股市方面,陳琛律師表示,“婚后只要進行過操作與管理的股票,其增值部分應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簡單舉個例子來說,婚前趙先生擁有若干股票,婚后他對其股票賬戶進行過買進賣出的操作管理,從而使得其股票增值。這種人為的增值,不僅得益于趙先生有力的管理,而且還得益于他妻子的付出與配合。因此,股票增值部分可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招式四:婚前購買保險
如果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如基金型保險合同、分紅型壽險合同等,并且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且此后該保險產生的收益也是屬于個人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購買的保險是否為個人財產還要看購買保險的繳費形式。如果是婚前一次性付清保費,則為個人財產;若婚后也有續交,則婚姻期間繳納的保費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只有在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且婚前繳納保費才是屬于個人財產。
說到保險,不得不提的是婚姻保險,目前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乃至不同險企都有推出這類產品,但在設置上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據了解,美國及香港等地婚姻險以婚姻的存續為保險標,側重通過保險的手段保全婚姻。以香港為例,婚姻保險的保障范圍相當廣泛,而且內容十分細致。因天災人禍要取消婚禮,或者突然要更改結婚酒會的地點,甚至臨時取消蜜月假期,保險公司都會按規定賠償。只要事先列明,準新郎或準新娘臨時鬧糾紛,因婚前恐懼癥等原因悔婚,都可以在受保之列。
而內地的婚姻險,會更關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健康生存狀況,即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的健康狀況為依托的壽險產品,而對于夫妻婚姻狀況的保障多為附加險。
但無論何地,婚姻保險的保單簽訂之初,夫妻雙方約定好保單的權益劃分比例,該比例分為60%、80%、100%三個檔次,是妻子在退保、減保、部分領取時獲得的權益份額,丈夫相應獲得剩余的部分。
案例
曉-暄與瑛-紅(均化名)戀愛三年,已到了談婚論嫁階段,因受近年房屋市場價格不斷上漲的影響,二人決定婚前買房。一年前,兩人搬進了以雙方名義共同購買的陽光棕櫚園新房內。住在一塊后兩人產生種種矛盾,決定分手。
然而,在如何分割以二人名義購置的房產這個問題上,兩人看法大相徑庭。曉-暄認為,雖然房產證書上登記的是兩人共同擁有的該房屋,但實際上買房子的錢全是他一人所出,現在兩人分手,這套房子理應歸他所有;瑛-紅則認為,我與你朋友一場,共同生中也有所付出,憑什么分手后房產要全部歸你。兩各不相讓,最后訴諸法律。
法院判決各占房屋產權的50%
法院判定,曉-暄和曹-紅為準備結婚而共同購買了房產,并以共同的名義進行了產權登記,取得了房產證,按照我國土地使用權和記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的所有權應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曉-暄和瑛-紅各占房屋產權的50%。
法院建議重新登記房屋產權
法院建議,當事人如果要撤銷房地產證上原有的登記,對房產所有人重新予以確認及登記,只能先通過行政復議,即曉-暄須拿著個人購買該房產的有憑證,要求國土局有關部門對其房產進行后果新登記,如果國土局不予辦理,曉-暄可再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以法律手段撤銷行政機關在房地產證上原來所作的登記,繼而重新登記。
深圳市國土局設訴中心:重新登記房產證尚無可操作性
如何撤銷原有的登記結論?又如何重新申請登記?記者采訪了深圳市國土局投訴中心,然而該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房屋產權登記在我國有一套嚴謹的制度,一旦登記確認,如果不屬于正常房產過戶,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更改,除非有司法機關的裁定書或者是判決書,即實際房產購買人拿出購房付款憑證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回屬于個人的房產權,在司法機關做出法律界定后,實際購房人才可以到國土局房屋登記中心進行登記變更。
國土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目前還沒有能力對當事人所拿出憑證進行真實性的驗證,因此也就不能夠解決這種矛盾,否則會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糾紛。至于法院建議所揭出的行政訴訟方式,國土局至今沒有遇到過類似情況。
換句話說,法完建議當事人以行政復方議和行政訴訟方式來重新登記房產證的做法目前不具可操作性。
可以“撤銷贈與”來保護身身權益
曉-暄的行為實上是一種附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件的贈與。在瑛-紅與他結婚的前提下,他將自己的財無償贈給瑛-紅。曉-暄和瑛-紅都是通過合同,從賣方處取得了各自所擁的50%的產權,瑛-紅所擁有的50%的房產權,自婚至終曉-暄就沒有擁有過。因為雙買房是為了結婚,但最后這個婚沒有結成,曉-暄可以在有證據證明房款確實由他一人支付及雙方買房是為結婚之用的情況下,依據法律途徑撤銷對瑛-紅的贈與,要求瑛-紅返還他所代付的50%房款。在瑛-紅不能返還房款的前提下,曉-暄還可與其協商以房產抵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