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導讀:
基于此,我國民法典婚姻編就規定了,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對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除非雙方有把這筆錢轉化成共同財產的書面約定。關于"民法典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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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內容與目的合法,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對于婚前財產約定內容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草擬。
主要內容包括:
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等);
約定所涉的婚前財產狀況(權利歸屬、不動產的坐落位置、財產的價值數額等);
明確結婚后對婚前財產歸屬的約定,可約定為一方所有,也可約定為雙方共有;
如一方財產的變更需要另一方配合協助,則另一方須盡到協助的義務;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一、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三、公證人員審核談話,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夫妻雙方親自簽字,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