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對婚前財產如何規定的

導讀:
在離婚財產的分配過程中,主要的原則就是個人的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那么夫妻存續期間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沒有例外情況的話,都會被認定成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民法典中對婚前財產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離婚財產的分配過程中,主要的原則就是個人的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那么夫妻存續期間的收入,一般情況下,沒有例外情況的話,都會被認定成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民法典中對婚前財產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中對婚前財產如何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