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成為離婚過錯方的證據

導讀:
根據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夫妻因家庭暴力離婚的,屬于法定離婚過錯。此時,施暴者可以少分財產,并要求繼續賠償。因此,家庭暴力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要提供相關證據,就可以分割更多的財產。關于"哪些可以成為離婚過錯方的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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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成為離婚過錯方的證據
(一)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書證的主要形式是各種書面或紙面文字材料,如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圖紙、圖表等,但書證的具體物質載體不限于紙面材料,對于石碑、竹木等非紙類材料也可成為載體。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過錯的書證形式有:信件、保證書、財產約定、忠誠協議、結婚證、公證書、借條、報案記錄等。而書證的調取,既可以是當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師調取,當事人及代理律師均無法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對于書證的審查,一般應從以下五個方面來進行:
(1)審查書證制作者的真實性及其動機;
(2)審查書證制作的時間、地點;
(3)審查書證是否進行過更改或偽造;
(4)審查書證之間及書證與本案的關聯性;
(5)對于調取的是副本或復制件的,注意審查其來源情況。
(二)物證
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質量、性能等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物品,如物品的長、寬、高、質量、痕跡等特征。相對于書證來說,物證一般具有較為直觀的特征。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有過錯的物證有:照片、毛發、性輔助用具、實施暴力器具、紀念物品等。對于物證的提取,同樣可以是當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師調取,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調取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對于物證的審查,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察:
(1)審查物證的來源及取證方式;
(2)審查物證的真實性;
(3)審查物證與本案的關聯性;
(4)對于調取的是復制品或照片的,應當說明來源及原件存放地點。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技術手段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具有直觀準確、客觀性強、信息量大、能連續展示運動畫面等優點,在民事訴訟中大量運用。
在離婚案件中,常見的證明一方有過錯的視聽資料有:電話錄音、手機錄音錄像、錄音筆錄音、攝像機攝像、針孔攝像頭攝像等。對于視聽資料的提取,多為當事人自行提供,也有委托律師調取。在實踐中,還有不少委托私人偵探進行偷拍偷錄的情況。
對于視聽資料的審查,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
(1)審查視聽資料取證手段是否合法;
(2)審查視聽資料本身是否經過刪改;
(3)視聽資料的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
(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法院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單位證人;一類是自然人證人。在實踐中,單位證人的證詞,由該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證詞即可;而自然人的證詞,則一般要求出庭作證。
對于證人證言的審查,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進行:
(1)審查證言的來源,是直接見證,還是道聽途說;
(2)審查證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3)審查證人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系;
(4)審查證人證言是自愿還是出于威逼利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