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收益歸誰

導讀:
投資收益,是指基于夫妻一方或雙方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實物,對該財產付出勞務、投資、管理等智力和勞動相關的行為而獲得的收益。關于"婚前財產的收益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投資收益,是指基于夫妻一方或雙方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實物,對該財產付出勞務、投資、管理等智力和勞動相關的行為而獲得的收益。關于"婚前財產的收益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的收益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因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然而,該條規定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案例:
舉例一、張三婚前一直炒股,結婚登記時賬戶市值20萬元,婚后張三一直關注股市走勢,經常買進賣出,離婚時賬面市值為40萬元。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張三婚前購買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斷買進和賣出的行為是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智力勞動,離婚時的增值收益屬于主動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二、張三婚前購買一套價值100萬元的商鋪,結婚后男方只是單純的持有該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經營、租售等,幾年后隨著市場經濟房價上漲,該套房子如出售市值約在200萬元左右,若此時夫妻雙方離婚,該套房子包括按市場價增值部分應全都歸張三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張三為做生意而出售了該套房子籌集資金,在做生意期間因經營良好而賺到100萬元,此后夫妻雙方離婚的,此投資經營增值的100萬元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