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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產生的收益歸誰

張蕓律師2022.02.11771人閱讀
導讀: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知道,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是共同財產,婚后可以平等分割。關于婚前財產產生的收益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知道,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是共同財產,婚后可以平等分割。關于婚前財產產生的收益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產生的收益歸誰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因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然而,該條規定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案例:

郭某訴馮某某離婚一案中,爭議焦點是一方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問題。

其一,郭某婚前炒股開設一賬戶,結婚登記時賬戶市值21萬元,婚后郭某一直關注股市行情,經常買進賣出,離婚時賬面市值為365000元;馮某某婚前買了18萬元基金,因基金凈值狀況不佳,馮某某婚后一直未動基金,即屬于“零操作”,離婚時基金賬面市值201000元。

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郭某與美國某公司簽訂《股份置換協議》,由此取得美國某公司100多萬股股票。后美國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兩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該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萬股。

其三,馮某某婚前繼承了爺爺的遺產500萬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于是與朋友簽訂了借款協議,每年利息80萬元,共收取利息240萬元。

其四,郭某婚前購買黃金2000克,離婚時黃金價格漲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資100萬元購買的一幅名畫,離婚時價格已飆升至600多萬元。

其五,郭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定期購買彩票,因馮某某堅決反對,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積蓄購買,后彩票中獎100萬元,扣除稅金尚余80萬元。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萬元,離婚時賬面余額為365000元,其投資收益部分155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馮某某婚前購買基金18萬元,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直原封未動,離婚時賬面余額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屬于自然增值,仍應認定為馮某某的個人財產。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國內某公司的股權,這些股權系其婚前財產。但郭某轉讓股權的行為以及取得美國某公司股票的事實均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股票市值的變化并非完全取決于資本市場的波動,期間郭某進行了資本運作并經過審批機關的批準,其股票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產生的法定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及不確定性的性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馮某某個人所有為宜。

第四,郭某婚前購買的黃金和名畫,因為市場的外在因素及藝術品投資的火爆而價格上漲,與郭某個人的主觀意愿無關,故增值部分應認定為郭某的個人財產。

第五,關于郭某購買彩票所得80萬元一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沒有特殊的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彩票中獎所得屬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判決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主要觀點和理由

針對該案爭議的主要問題分別論述如下:

(一)如何區分投資收益與自然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又進一步規定:一方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區分投資收益和自然增值,按照《辭海》上的解釋,投資即為企業或個人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實物,以經營某項事業的行為。根據是否直接投資于企業經營活動可將投資區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自然增值,字面解釋屬于不需要人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價值量,此過程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人為因素對財產價值產生的影響,即財產所有人并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的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純屬外在的市場因素造成,非主觀意愿所能控制。

有鑒于此,郭某婚前購買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斷買進和賣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勞動,離婚時的增值收益屬于主動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馮某某婚前購買的基金,婚后未進行任何操作,其賬面收益部分屬于被動增值,離婚時認定為自然增值較為適宜。同樣道理,郭某婚前購買的黃金和名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沒有操作”不包括將婚前購買的股票拋出的行為。將股票變現,不屬于投資或者經營性的資產管理,僅僅是改變了財產的表現形式,不應影響財產的性質。

審判實踐中,很多案件涉及的股票賬戶雖然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其中既有一方婚前投入也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投入,往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有取款的情況,處理起來比較復雜。考慮到股市操作的頻繁性,如果去跟蹤每一筆交易,顯然是不現實的。有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將婚前購買股票的本金從離婚時股票的市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種意見認為,應以雙方結婚之日作為基準,以當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的股票市值減去該部分后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我們傾向于另一種意見,因為前一種意見忽略了股票在婚前的增值也是個人財產的情況,勢必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關于郭某持有的美國某公司300多萬股股票的增值收益歸屬問題,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郭某雖然在婚后取得美國某公司的股票,但實際源于其婚前財產,只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由股權轉為股票,故增值收益應屬郭某個人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郭某婚后取得美國某公司的股票,不是簡單的個人財產替代物,其經歷了資本的運作和股權外資收購上的審批和工商登記程序,股票的增值收益并非單純外在因素所致,其中包含了人為因素和資本運作成分,即由于人的主觀能動性而導致的物或權利價格的提升不屬于自然增值,離婚時的股票增值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關于馮某某婚后取得的債權利息240萬元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馮某某婚后取得的債權利息240萬元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因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債權利息的歸屬問題,按照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馮某某婚后是依據借款協議取得利息240萬元,由于借款本金系馮某某的婚前財產,借款利息是依照法律規定必然取得的收益,應當歸屬于法定孳息,就像銀行存款獲得的利息一樣。

我們認為,借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也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精神。

(三)關于郭某婚后購買彩票所得80萬元的性質如何認定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購買彩票是一種投資行為,中獎是投資取得的收益,即便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購買彩票,中獎的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彩票獎金為射幸孳息,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財產的婚后孳息屬于個人財產,那么郭某用個人積蓄婚后購買彩票所得獎金應當屬于其個人財產。

我們認為,彩票屬于射幸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道必然中獎,能否中獎具有賭博色彩。如果認為彩票中獎的獎金是孳息,中獎人在領取獎金時,依照孳息取得不以原物消滅為代價的原則,彩票發行人應當支付獎金并返還購買彩票的價款。實際上中獎人只能主張支付獎金,而無權要求返還購買彩票的價款。另外,如果認為彩票中獎所得獎金屬于孳息,依照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彩票發行人對彩票買受人購買彩票所支付的價款就構成了物權占有,彩票買受人可以依照物權請求權,請求彩票發行人返還購買彩票的價款,而實際上結論顯然是否定的。《牛津字典》給“射幸”下了這樣的定義:“取決于死亡的降臨;因此,取決于不確定的偶然性。”羅馬法學家把與射幸合同有關的買賣活動正確地稱為“買希望”,即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代價所得到的只是一個機會或一個希望。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支付代價可能獲得巨大利益,也可能會一無所得。如,彩票購買者可能會獲獎,也可能會空手而歸。因此,彩票法律關系屬于射幸合同法律關系,彩票是射幸合同法律關系的證明,彩票購買人支付購買彩票的價款是履行射幸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彩票和獎金不構成原物和孳息的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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