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短信能作為證據嗎

導讀:
法院審理認為,高*珍與李-強系先同居后結婚,雙方婚姻基礎較好。綜上高*珍以李-強對其實施為由,要求據不足。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發給自己的短信為證據要求離婚的案件。7月19日,法院判決駁回了以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高*珍用照片所照傷痕證實被李-強對其毆打的事實,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離家出走期間李-強給其發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被告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審理中李-強稱,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實施暴力。那么離婚中短信能作為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認為,高*珍與李-強系先同居后結婚,雙方婚姻基礎較好。綜上高*珍以李-強對其實施為由,要求據不足。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發給自己的短信為證據要求離婚的案件。7月19日,法院判決駁回了以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高*珍用照片所照傷痕證實被李-強對其毆打的事實,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離家出走期間李-強給其發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被告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審理中李-強稱,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實施暴力。關于離婚中短信能作為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認為,高*珍與李-強系先同居后結婚,雙方婚姻基礎較好。李-強雖然承認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的一次爭吵中,因雙方互相推搡時,高*珍不慎撞在門框上導致右臂紅腫,但否認毆打過高*珍。李-強雖承認高*珍提供的一張照片的真實性,但該照片不足以證明李-強對高*珍毆打的事實。
此外,李-強認可手機短信是自己所發,但高*珍當庭出示的手機短信內容均為李-強向高*珍道歉并請求其原諒,請求高*珍回家,決心改正錯誤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辭。并非李-強對高*珍威脅、恐嚇,而且李-強稱在高*珍離家出走后曾接過高*珍幾次均受到其家人的阻撓,只有用短信表達自己的心情,高*珍并未反駁。綜上高*珍以李-強對其實施為由,要求據不足。且高*珍庭審中自述曾對李-強很好,李-強亦以誠懇真摯的語言短信請求諒解。由此可見,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愛,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努力協調,各自改正缺點和不足,雙方是可以和好的。據此,法院依法駁回高*珍離婚的訴訟請求。
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發給自己的短信為證據要求離婚的案件。但房山法院經審理后發現,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丈夫對其實施了暴力。7月19日,法院判決駁回了以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
2004年6月30日,高*珍(化名)以其夫對其使用家庭暴力為由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與其夫李-強(化名)離婚,并要求其夫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高*珍稱在與李-強共同生活的三年中,李-強經常對其進行辱罵、毆打。高*珍用照片所照傷痕證實被李-強對其毆打的事實,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離家出走期間李-強給其發的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證實被告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審理中李-強稱,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實施暴力。并稱高*珍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并表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強對高*珍的關心和理解。
(本文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