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以作為離婚證據嗎

導讀: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機短信,法院有依據將手機短信作為有效證據1、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保存。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因此,《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短信的利用至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會被越來越廣泛的利用。那么短信可以作為離婚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機短信,法院有依據將手機短信作為有效證據1、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保存。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因此,《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短信的利用至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會被越來越廣泛的利用。關于短信可以作為離婚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等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被攻擊。一般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
2、手機短信具有證據的關聯性。第一,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部手機上發收短信,有發信人的號碼,有時間、內容、姓名,通過短信內容可以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第二,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
3、手機短信具有合法性,要通過合法入網手續后,才能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是合法的證據。
符合下列情形的手機短信,法院有依據將手機短信作為有效證據
1、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保存。
2、將手機短信內容固定,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記錄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以便以后核查。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要提供更強效力的證據才能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采納。
3、提起訴訟后,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收集短信提交證據給法院,或由法官對收集內容進行檢驗,并當成制作成筆錄。做筆錄時同樣應注明手機品牌和型號。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承認了數據電文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電子簽名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因此,《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短信的利用至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會被越來越廣泛的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