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車寫誰的名字

導讀:
婚前買車寫誰的名字雙方名字都寫上去。婚前購買的汽車應當是你的個人回去財產,但是現在登記的是你老婆的個人名字,從法律是講只能是你老婆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姻關系存在期間購買的不管是誰的錢登記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婚前買車寫誰的名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買車寫誰的名字雙方名字都寫上去。婚前購買的汽車應當是你的個人回去財產,但是現在登記的是你老婆的個人名字,從法律是講只能是你老婆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姻關系存在期間購買的不管是誰的錢登記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關于婚前買車寫誰的名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買車寫誰的名字
雙方名字都寫上去。不建議寫他的名字,如果只寫他的名字,就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他自己占全部的這個車。婚前購買的汽車應當是你的個人回去財產,但是現在登記的是你老婆的個人名字,從法律是講只能是你老婆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姻關系存在期間購買的不管是誰的錢登記誰的名字都屬于夫妻共同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063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