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轉移財產 離婚仍可維權

導讀: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女在起訴前一個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沒有舉出有力證據證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應認定為是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故10萬余元存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偷偷轉移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女在起訴前一個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沒有舉出有力證據證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應認定為是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故10萬余元存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偷偷轉移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回放]
陳女與李*系夫妻,長期在外經商,2007年8月陳女取出存款10萬余元后,于同年9月和2008年3月兩次起訴要求與李男離婚,并稱取走的存款已用于償還債務,李男堅決不予認可。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女在起訴前一個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沒有舉出有力證據證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應認定為是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故10萬余元存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判決陳女返還李男5.2萬余元。
[律師評析]
對于本案所涉及財產該如何處理,因對婚姻法條文理解不一,出現較大分歧。一種意見認為,離婚案件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分割夫妻現有的財產,包括債權,而對于已經不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就不應納入處理,在本案中因其爭議的存款已經不存在,就不應再進行處理。換言之,就是不應再將其上述爭議的存款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范圍。另一種意見認為,陳女在起訴前一個月取走大量夫妻共同存款,而沒有舉出有力證據證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應認定為是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故10萬余元存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一,要正確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的法律含義。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這里,離婚時不應是一個時間點,而應是一個時間段。也就是說,在法院正式判決離婚前,婚姻關系一直處于持續期間。很顯然,本案情形符合該條的規定,在起訴前一個月取走的10萬余元存款,因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存款,并且陳女并不能舉出有力證據證明存款的合理支出去向,應認定為是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