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離婚賠償何時提出

導讀: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那么婚外戀離婚賠償何時提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關于婚外戀離婚賠償何時提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外戀離婚賠償的提出在什么時候
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情況下,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情況下,若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其可在離婚后的1年內就該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在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情況下,一審時其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從第30條的規定可知,對于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法律給予了在離婚后1年內就損害賠償單獨起訴的權利,但對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若想切實維護自身權益的話,則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即離婚訴訟的一審期間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二審期間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所以若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在二審時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在無法調解的情況下,其只能再另行起訴,而一審所涉的離婚訴訟應已隨著二審程序的結束而終結。此時曾作為原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再就離婚損害賠償向法院另行起訴的話,就會違背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的要求。因此對于作為原告的無過錯方,應在一審時即提出離婚損害的賠償請求,以便有效維護其合法利益。
二、誰能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請求權人限定為夫妻一方。對于前兩項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我們不難理解。但后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請求權人仍為夫妻一方。
從《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的有關規定來看,家庭成員應指廣義的,不僅包括夫妻雙方,還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在內。夫妻問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我們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無過錯方因此要求離婚,因無過錯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傳統的侵權理論,其就不能以請求權人提起賠償請求。
但基于婚姻法對該兩項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也即表明了在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的實體權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則意味著法律將承認一人(無過錯方)可以對他人(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享有權利,當他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此人的權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這種結果與傳統侵權行為法的理論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權人責任的無限擴張,存有不足之處。
應由其他家庭成員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如果構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