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導讀:
婚姻法的第46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于穩定婚姻關系,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并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的第46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于穩定婚姻關系,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并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關于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進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1、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于穩定婚姻關系,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并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2、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員。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的對象界定為家庭成員,此解釋過于寬泛,依照規范目的應當做限縮解釋。第46條規范的目的是為了對受到侵害的配偶給予救濟。只有當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時,法律才有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針對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時,應由其他家庭成員根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者請求賠償。因此,此處家庭暴力的對象應限于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對象也應限縮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圖危害配偶生命的行為在違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強烈,著眼于規范的目的(保護配偶的人身權),應對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擴張解釋把此類行為包含在內。
3、遺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