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之間相互侵權損害賠償

導讀:
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賠償,并非由于引起離婚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而離婚本身即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這種損害賠償應當具備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國民事立法并不否認夫妻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那么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之間相互侵權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賠償,并非由于引起離婚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而離婚本身即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這種損害賠償應當具備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國民事立法并不否認夫妻間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之間相互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之間相互侵權損害賠償
由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有的本身即構成侵權行為,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在法律規范上存在重合,在適用上不免發生疑義,如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起訴離婚,可否直接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因此,如何理解二者的關系即成為法律適用中的重要問題。
1、離婚損害賠償與夫妻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首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其實質是一方因過錯侵害對方的人身、財產權利,因而它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離婚損害賠償,并非由于引起離婚的原因構成侵權行為,而離婚本身即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原因之一,這種損害賠償應當具備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其次,法律適用不同。因夫妻侵權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而為請求,屬于財產法上的規定;而因離婚損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雖未滿足侵權行為的要件,亦得請求賠償,乃屬婚姻法上的特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