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給一方可以嗎

導讀:
夫妻財產公證給一方可以嗎夫妻財產是可將公證給一方的,前提是雙方都是自愿的情況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那么夫妻財產公證給一方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公證給一方可以嗎夫妻財產是可將公證給一方的,前提是雙方都是自愿的情況下。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關于夫妻財產公證給一方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公證給一方可以嗎
夫妻財產是可將公證給一方的,前提是雙方都是自愿的情況下。
相關法律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財產公證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二)需公證的文書;
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在制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制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