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夫妻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嗎

導讀:
已婚的夫妻可不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婚的夫妻是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解決糾紛的產生。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已婚的夫妻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婚的夫妻可不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婚的夫妻是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解決糾紛的產生。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關于已婚的夫妻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已婚的夫妻可不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婚的夫妻是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解決糾紛的產生。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