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應提交的資料

導讀: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那么夫妻財產公證應提交的資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關于夫妻財產公證應提交的資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財產公證應提交的資料
⑴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協議書草稿。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在婚后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后)債務清償作出約定。協議書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二、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夫妻約定財產公證的內容包括: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
三、夫妻財產公證是什么性質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于婚姻關系而存在。
2、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具有復合性。首先,夫妻財產約定可以廣泛的對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論是現有的或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做全面的規定。其次,夫妻財產約定不但涉及財產權的歸屬,而且及于夫妻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等關系、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配等。
3、夫妻財產約定兼有身份合同的屬性,因而不能完全適用我國合同法的法律規定。如夫妻約定因親屬身份關系的特性,就不能適用合同法總則中有關代理、條件期限、合同的轉讓、違約責任等規定。但是合同法中關于合同的訂立規定可以適用于夫妻財產約定。
4、夫妻財產約定的客體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既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財產,也可以是夫妻的部分財產,法律不加以限制。
5、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