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因傷轉業,所獲轉業費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根據上述規定,轉業干部補助費應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那么軍人因傷轉業,所獲轉業費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上述規定,轉業干部補助費應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關于軍人因傷轉業,所獲轉業費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軍人因傷轉業,所獲轉業費屬于共同財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㈡》中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均分得出的數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轉業干部補助費應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1)軍人婚前轉業所得的轉業干部補助費,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2)軍人婚后轉業所得的轉業干部補助費,其中安家補助費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應分段計算,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3)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現行法律對軍人轉業費用規定得較為原則,法官在實際辦案中難以把握,容易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對軍人轉業費用作出更為具體細化的規定。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國家并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軍人的傷殘補助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法律之所以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及傷殘賠償等費用歸個人所有,是因為這些費用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是傷者以身體健康為代價而獲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復和生活的基本費用,與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有著本質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