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名義交納的社保離婚時是屬于共同財產嗎

導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13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以個人名義交納的社保離婚時是屬于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13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以個人名義交納的社保離婚時是屬于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夫妻雙方并未按照婚姻法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么,在這一期間所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之中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雙方不幸離婚時,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11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
13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補充一點,如果夫妻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際繳付部分是否參與分割,如何分割就需要研判夫妻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具體約定予以確定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八、禮金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