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實施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被告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一般應認定對子女的成長不利,子女應跟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撫養費。那么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實施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被告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一般應認定對子女的成長不利,子女應跟隨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撫養費。關于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家庭暴力導致的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實施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禁閉、凍餓、凌辱人格、精神恐嚇、性暴虐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摧殘、折磨的行為。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并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導致離婚的,和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引起的離婚案件里相同的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訴訟中預防家庭暴力
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一般是女性不堪忍受男方的暴力而提起的,很多原告在被告長期實施暴力或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告產生了極大的畏懼,甚至原告的家屬也經常受到被告的暴力侵害或者暴力威脅。發生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隨著離婚訴訟的提起而增加,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常有希望得到法院保護的需求,如果法院能提供保護,那么很多基于懼怕被告施加報復不敢提出離婚的原告才有勇氣起訴離婚,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應該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向公安機關報警、收集證據并以此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及過錯損害賠償的依據。提起訴訟時原告需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向法院提交家庭暴力證據:原告被被告打傷后住院病歷、照片,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報警的接警單,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記錄、被告威脅原告的錄音、短信等等。
離婚訴訟中原告與被告居住地點鄰近,接觸機會多,原告多次報警處于恐懼之中的,向法院申請訴訟期間的人身保護。是否發出人身保護裁定,除有證據證明曾發生過家庭暴力,還要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具有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傾向,如被申請人已揚言要對申請人施暴,被申請人有酗酒惡習等,法院應當審查被告有暴力傾向的證據,如因口角毆傷他人、訴訟期間與人斗毆受傷等,決定是否發出人身保護裁定。
法院發出人身保護裁定,裁令禁止被告毆打、威脅、騷擾原告及其家屬,并在其中載明如果被告違反上述禁令,按民訴法102條規定追究責任。人身保護裁定除送達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向婦聯、原被告住所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這些單位監督被告履行民事裁定書,救助保護原告人身安全,向法院反饋被告履行民事裁定書的情況。
在各單位協助下,被告一般會有所收斂,能夠確保訴訟期間不發生家庭暴力,使離婚訴訟順利進行。
因家庭暴力引起離婚的賠償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