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導讀: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公證遺囑的生效必須有遺囑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是不宜訂立公證遺囑。理由為首先未滿18周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獨自申辦公證必須要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而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需要遺囑人親自做出不得代理其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認知能力顯然無法理解遺囑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不具有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行為能力。那么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公證遺囑的生效必須有遺囑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實。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是不宜訂立公證遺囑。理由為首先未滿18周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獨自申辦公證必須要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而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需要遺囑人親自做出不得代理其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認知能力顯然無法理解遺囑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不具有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行為能力。關于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囑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遺囑不公證也有效但公證的效力最大。如果是繼承房產則最好進行公證。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公證遺囑的生效要件
1、事實要件。公證遺囑的生效必須有遺囑人先于受益人死亡的法律事實。首先遺囑是一種死因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的生效是以遺囑人的死亡為條件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后方可生效死亡前不生效。正因如此遺囑人生前可對所立遺囑進行變更或撤銷也可以通過買賣、贈與、消費、交換等形式對遺囑所涉及的財產進行實際地處分從而對遺囑內容進行事實上的變更。其次立遺囑人要先于受益人死亡否則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而假如遺囑人死亡后受益人在取得遺產前又死亡的遺囑是否有效?對此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基于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已生效可以比照轉繼承的有關規定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得份額。
2、法律要件。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法理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民事行為而公證遺囑對于合法性的要求更高。簡言之公證遺囑不僅要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而且還要滿足公證專有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要求。結合公證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公證遺囑生效的法律要件至少要包括
一是遺囑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這就要求遺囑人必需達到一定的年齡并且要頭腦清楚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是不宜訂立公證遺囑。理由為首先未滿18周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獨自申辦公證必須要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而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需要遺囑人親自做出不得代理其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和認知能力顯然無法理解遺囑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不具有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行為能力。
二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當遺囑人的外在的表示行為真實地反映其內在意愿時就為意思表示真實。遺囑人只有其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所立遺囑才能產生與其內心意思相一致的法律效果。遺囑人的意思真實包括但不限于立遺囑的意思真實對于一份財產的處置以遺囑形式處分在遺囑人生前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而以買賣、贈與、交換等方式則要轉移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遺囑人要謹慎選擇處分方式指定受益人的意思真實哪個人或哪些人可以繼承哪個人或哪些人不繼承都應當出自遺囑人的本意而不應當受到他人的干擾和脅迫對遺產處分或事務安排的意思真實這是遺囑的核心內容遺囑人應有充分的認知并明確作出意見等等。
三是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活動雖然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但也不是沒有底線底線就是不得違反國家法律體系的禁止性規范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公證遺囑作為由公證機構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內容與形式的合法性是最基本要求。就遺囑內容而言遺囑人應當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妥善安排身后相關事務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遺囑內容違法的最常見情形是無權處分即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了共有人或他人的財產從而導致遺囑效力出現瑕疵。同時遺囑的內容應當遵循基本倫理道德契合普世價值追求不得損害公序良俗。比如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或者尚未出生的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程序要件。所謂程序要件是指在遺囑公證的過程中公證機構的公證行為要完整、真實、合法沒有明顯瑕疵。公證人員辦理遺囑公證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程序一旦存在缺陷遺囑效力必然受到質疑。程序要件之所以成為公證遺囑生效的特別要件是因為公證遺囑所具有的排除效力、優先效力和證據效力必須要有嚴格的公證程序作為保障更何況公證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遺囑以公證書的方式做成遺囑的有效性嚴重依賴于公證證明行為的合法性。公證程序不當或有瑕疵會嚴重降低公證書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屬于民事訴訟法上“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情形產生導致公證遺囑無效的嚴重后果。因此公證程序規則第36條規定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除了滿足民事法律行為自身成立要件外還要符合相關辦證規則的特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