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那么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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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