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后能否增資?股權質押增資可以嗎?

導讀:
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后,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后,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可以轉讓債務或者債權,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該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也不得減少相應擔保的出資,但是可以依法增資。股權出質后,股權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并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出質的股權依然按照質權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明確的數額,未發生變化。那么股權質押后能否增資?股權質押增資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后,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后,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可以轉讓債務或者債權,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該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也不得減少相應擔保的出資,但是可以依法增資。股權出質后,股權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并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出質的股權依然按照質權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明確的數額,未發生變化。關于股權質押后能否增資?股權質押增資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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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法定事項的規定
股東出質的股權數額在設立或者變更時,一般不小于被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是質權人依法放棄質權的除外,這一放棄,包括對出質的股權數額小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差額的權利的部分放棄,甚或是全部質權放棄,可結合上述質押率的闡釋作進一步分析。
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后,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后,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可以轉讓債務或者債權,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該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也不得減少相應擔保的出資,但是可以依法增資。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轉讓的,在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時,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文件。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出質人減少相應出資的,除按照規定提交文件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外,還應當同時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只能是公司名稱的變更,且應進行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后進行股權出質變更登記,而非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所以采用“公司名稱更改”一詞,以免引起語言歧義;
二、股權出質后,股權所在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引發的問題,分兩種情形。
1、是股權所在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情形。股權出質后,股權所在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并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按照原比例增資的,出質股東持有的股權增加,但持有的股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發生變化。出質的股權依然按照質權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明確的數額,未發生變化。債務到期未清償的,質權人依然可就已出質的股權行使質權;不按原比例增資的,出質股東持有的股權保持不變或增加,持有的股權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發生變化。但是,股權出質登記事項是股權數額,而非股權比例,即質權合同和出質登記應當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XX萬元或股份有限公司中的XX萬股。出質的股權依然按照質權合同和股權出質登記明確的數額,未發生變化。
2、是股權所在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情形。股權出質后,股權所在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并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減少導致出質股東享有的股權相應減少的,應當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委托書、關于出質股權數額變化的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未導致出質股東享有的股權相應減少的,即其他股東減少出資的,出質股權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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