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出質人權利是怎樣的

導讀:
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簽訂質押合同,雙方必須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文就股權中的股權質押的出質人權利進行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于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股權質權實現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那么股權質押的出質人權利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簽訂質押合同,雙方必須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文就股權中的股權質押的出質人權利進行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于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股權質權實現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關于股權質押的出質人權利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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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權質押交易過程中,出質人將自己的股權出質后,就建立了以其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擔保。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簽訂質押合同,雙方必須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文就股權中的股權質押的出質人權利進行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股權質押的出質人權利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
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63條第3款規定,“表決權由作抵押的證券的所有人行使。為此,受質人應其債務人的請求按法令確定的條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觀點。一種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但應將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新股優先認購權。
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于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于出質人享有。
3、余額返還請求權。
股權質權實現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后尚有剩余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二、股權質權質權人的權利
1、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可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第一,質權人就出質股權之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第二,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從理論上講,質權以交付占有為設立要件,這就排除了出質人再就質物設立質權的可能性,但依外國的立法例,質物的移轉占有,不以現實交付為限,而允許簡易交付、指示交付,這些變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以上質權成為可能。
2、物上代位權。
因出質股權滅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賠償金或代替物時,質權及于該賠償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質權人對債務人因其質物的出賣、租賃、滅失或者毀損而它受的金錢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質權。日本《商法》第208條規定,“股份的銷除、合并、分割、轉換或收買時,以原股份為標的的質權,破在于因銷除、合并、分割、轉換或收買,股東應得的金錢或股份上。”中國《擔保法》第73條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3、質權保全權。
質權保全權,又被稱為預行拍賣質物權。是指因質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質權人的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對股權質權,因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股權價值易受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而發生較大變化,尤其對股票,此傾向更甚。所以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質權保全權,對確保其債權的安全極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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