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標的物處理案

導讀:
果品公司業務員在得到該市公證機關許可后,將蘋果就地低價出售。隆興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還定金,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且也意味著債權人在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應當接受、領取該債務的標的物。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卻不予受領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那么債務人對標的物處理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果品公司業務員在得到該市公證機關許可后,將蘋果就地低價出售。隆興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還定金,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且也意味著債權人在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應當接受、領取該債務的標的物。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卻不予受領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關于債務人對標的物處理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摘要】
某市隆興公司于1998年8月與陜西白水縣某果品公司簽訂蘋果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果品公司供給隆興公司優質紅富士蘋果1.5萬公斤,交貨時間為10月底。合同簽訂后隆興公司支付定金1萬元。10月初,果品公司以信函的方式多次與隆興公司聯系,其信函均被郵電部門以查無此單位為由退回,打電話也聯系不上。為了切實履行合同,果品公司10月底租車將貨運往某市為隆興公司送貨。貨到該地后,果品公司業務員按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隆興公司所在地,經詢問得知,該公司屬本市政法機關開辦的經濟實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已與本市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具體辦公地點及聯系電話無從查起。果品公司業務員在得到該市公證機關許可后,將蘋果就地低價出售。1999年1月,果品公司突然接到原隆興公司業務員發來的電報,要求果品公司速將1.5萬公斤優質紅富士蘋果送到該市。果品公司將實際情況告知隆興公司。隆興公司要求果品公司返還定金,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本案中,果品公司在征得某市公證機關的同意,將蘋果就地出售的做法,《合同法》中稱之為提存。
所謂提存,是指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或者人無過失而不能確知債權人的,或者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死亡而未確定監護人或繼承人時,債務人可將清償標的物交與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的行為。
債權、債務關系的標的物一經提存就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法律效力表現在:
(1)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日起,債務人與原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即債務人免除了繼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只能向提存物的保管人提出給付的請求,不得再向原債務人提出。
(2)從標的物交付有關機關提存之間起,標的物滅失毀損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原債務人不再承擔此項義務。
(3)從標的物交付提存之日起,債權人應負責支付提存人的保管費,如果標的物已經拍賣,債權人還要負責支付拍賣費。
本中,果品公司在與隆興公司聯系不上的情況下,經公證機關允許將蘋果就地處理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對提存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不僅意味著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而且也意味著債權人在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時,應當接受、領取該債務的標的物。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標的物,債務人就難以履行債務。因此,在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卻不予受領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在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為公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