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有哪些?

導讀:
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愿清償者外,繼承人對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請求繼承人的全體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償債務。那么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愿清償者外,繼承人對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請求繼承人的全體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償債務。關于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接受繼承,應當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原則有哪些?
1、限定繼承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除繼承人自愿清償者外,繼承人對于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不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則決定了繼承人對遺產遺產債務僅負有限的清償責任,這是對父債子還原則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2、保留必留份的原則。
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我國《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清償債務。
3、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
執行遺贈須于清償債務后進行,只有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之后,還有剩余財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若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能執行遺贈。
4、繼承人連帶責任原則。
繼承遺產的共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應負連帶責任。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得請求繼承人的全體或者其中的一人或者熟人清償債務。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債務糾紛適用普通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繼承人償還債務的方式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對繼承人償還債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先由法定繼承人先行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償還。
(二)只有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和遺贈繼承人共同償還被繼承人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