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債通常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導讀:
但債權人如果長期不去追討債務,其債權就會因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要債通常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債權人討債要準備什么證據債權人討債不僅要準備證據,還要在法定時效內提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那么要債通常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債權人如果長期不去追討債務,其債權就會因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要債通常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債權人討債要準備什么證據債權人討債不僅要準備證據,還要在法定時效內提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關于要債通常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很多借貸案件中,債務人以種種借口拖著不還,不是說沒錢就是避而不見。但債權人如果長期不去追討債務,其債權就會因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要債通常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討債需要哪些證據
1、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系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2、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
4、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的復印件;被告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企業的,應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記單,被告名稱有變更的,還應提供變更登記單。
債權人討債要準備什么證據
債權人討債不僅要準備證據,還要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二)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三)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
(四)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