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則是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債務的承擔來進行一個分割,或者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來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進行一個判決,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話,那么還需要做出衡量。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則是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債務的承擔來進行一個分割,或者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來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進行一個判決,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話,那么還需要做出衡量。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原則是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債務的承擔來進行一個分割,或者是按照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由雙方當事人來根據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進行一個判決,如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話,那么還需要做出衡量。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1、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
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
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債權人,不管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作為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償還債務。
三、分割糾紛如何處理
(一)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的不同以及財產所有權人數量等因素的不同,嚴格地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所取得的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對非財產所有人的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而主張權利的任何請求,均不予支持。
(二)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若有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其處分行為無效。
(三)當家庭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了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關原則對該項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四)嚴格區別父母子女給付的贍養費積累購置的財產與父母子女共同投資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的權屬。子女向父母給付的贍養費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父母將該贍養費積蓄起來而購置的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屬于父母,對這些財產子女沒有所有權。
(五)嚴格區分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行為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行為。前者是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需家庭成員共同為之;后者是家庭成員對個人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無須征得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
(六)家庭成員對共同共有財產應經協商一致后再行處分,否則應認定為無效;對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員在處分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不提出異議的,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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