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無力償還,可以執(zhí)行另一方財產嗎?

導讀: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所以是不能執(zhí)行另一方的財產清償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債務無力償還,可以執(zhí)行另一方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所以是不能執(zhí)行另一方的財產清償個人債務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關于夫妻一方債務無力償還,可以執(zhí)行另一方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夫妻一方債務無力償還,可以執(zhí)行另一方財產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所以是不能執(zhí)行另一方的財產清償個人債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強制執(zhí)行有哪些具體措施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guī)定,強制被申請執(zhí)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zhí)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fā)出的執(zhí)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zhí)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zhí)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zhí)行人制裁的部分。
要是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話,此時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執(zhí)行措施,而我國在這方面規(guī)定的方式是比較多的,就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zhí)行人的財產等等。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究竟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范圍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除外。希望以上知識可以幫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