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是怎么構成的!

導讀: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是怎么構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其二,由于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那么債權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是怎么構成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是怎么構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其二,由于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關于債權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是怎么構成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責任是中國民事立法中的一項重要民事責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補償救濟,加重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有效地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擔保、聯營、承包等合同關系或代理行為、上下級間的關系而產生,因而被分散規定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之中。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是怎么構成的!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比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也未實施違法行為,但其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是對其進行代理活動中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過,而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聯系和行為上的配合,使得他們處于共同債務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同樣是債的關系,此債是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為從債,也即保證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我們這里所述的不可分顯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說的連帶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幾個責任人共同對某一特定主體承擔義務:不可分的則強調了這些責任人對共負的債務必須不分份額地承擔清償義務。這種共同債務的不可分割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就應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其后才在內部關系中體現按份責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客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其一是,連帶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所以其客體必須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為連帶責任的客體,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連帶責任人無法承擔連帶責任。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以上就是債權債務中的連帶責任是怎么構成的!法律知識介紹!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范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
一般來說,不論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否有過錯,均應向保證人償還保證人清償債務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負連帶責任時為債務人所付出的費用以及該筆費用至追償時的利息。即一般擁有完全追償權。但是,對于保證人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主債務人沒有償還的義務。因此,保證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應及時通知債務人,以免造成重復履行;在債權人向保證人單獨提起訴訟時,保證人應通知主債務人參加訴訟,以使債務人提出應有的抗辯,否則,保證人即更喪失追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