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把握債務訴訟時效與清償期限的關系?

導讀:
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在企業解散時,如果獨資企業的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權利人的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債權人即使向投資人主張權利,投資人也可不予清償;如果企業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在企業解散時,訴訟時效應當停止計算,轉為計算除斥期間。那么怎么把握債務訴訟時效與清償期限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在企業解散時,如果獨資企業的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權利人的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債權人即使向投資人主張權利,投資人也可不予清償;如果企業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在企業解散時,訴訟時效應當停止計算,轉為計算除斥期間。關于怎么把握債務訴訟時效與清償期限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這涉及訴訟時效與投資人債務清償期限的關系。實踐中存有爭議,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關系。
第一,五年期間性質上屬除斥期間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五年期間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第二,以企業解散時為時間點,把握五年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銜接
企業解散時間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注銷登記時間為準。在企業解散時,如果獨資企業的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其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權利人的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債權人即使向投資人主張權利,投資人也可不予清償;如果企業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在企業解散時,訴訟時效應當停止計算,轉為計算除斥期間。
在五年期間內,債權人隨時可以向投資人主張權利,債權人一經主張權利,五年期間完成法律使命而退出歷史舞臺,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三年),從此又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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