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出借人應怎么辦

導讀: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那么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出借人應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關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出借人應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出借人應怎么辦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現象經常發生由于受訴訟時效的制約往往會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困難。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計欠款。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條途徑是如果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
二、債務人去世了債務怎么追討
通常公民所欠稅款或債務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亡者的財產繼承人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
財產繼承應該是全面的繼承既繼承財產也繼承財產方面的義務這種繼承又稱“概括繼承”或“總括繼承”。所以在公民死亡后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應負責代替死者交稅或償還債務。至于交納或償還債務的數量繼承法規定以遺產的實際數量額為限即采用限定的原則。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責償還這和舊時盛行的“父債子還”是不一樣的。繼承人如果是兩人或多人則根據各人繼承財產的多少按比例分擔被繼承人所欠稅款和債務也可先清償稅款、債務再分配遺產。
在處理死者生前所欠稅款和債務時應當注意不要把家庭應納稅款和所欠債務與死者遺留財產義務混為一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