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個人債務是怎樣認定的!

導讀: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欲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一般來講丈夫對外的借債,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此時該筆債務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妻子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那么婚后個人債務是怎樣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欲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一般來講丈夫對外的借債,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此時該筆債務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妻子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關于婚后個人債務是怎樣認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后個人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欲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于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說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愿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丈夫欠債妻子要還嗎?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雖推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之規定。
該款規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起訴抗辯、法庭審理、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最終由法院作出裁判進行認定,顯然在執行程序中是不能認定該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徑行認定夫或妻一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在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合并進行。
因此,一般來講丈夫對外的借債,妻子也是要承擔清償責任的,此時該筆債務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妻子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