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眾所周知,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簡稱時效,是保障權利人運用訴訟程序實現其請求權利的時間效力。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享有請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延長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的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那么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眾所周知,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簡稱時效,是保障權利人運用訴訟程序實現其請求權利的時間效力。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享有請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延長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的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關于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眾所周知,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又稱訴訟時效期間,簡稱時效,是保障權利人運用訴訟程序實現其請求權利的時間效力。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享有請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權利。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便喪失了該項權利,盡管權利人的債權不因時效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卻失去了法律的強制性保障。也就是說,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雖然債權人仍可以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但其僅有訴權而喪失了勝訴權,從而使法定之債轉為自然之債。
1、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如果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自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再順延六個月。
那么,法律規定那些事由可以使訴訟時效中止呢?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如果發生一定的法律規定的事由,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訴訟時效期間待這些法定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
那么,哪些法律規定的事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2)請求。這里的請求是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提出請求,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訴訟時效延長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確有法律規定之外的正當理由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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