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中程序性擔保的性質

導讀:
并分析定期保證費期間和不定期保證責任期的差別。對一般保證,應當在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定的6個月保證期間提出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那么反擔保合同中程序性擔保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分析定期保證費期間和不定期保證責任期的差別。對一般保證,應當在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定的6個月保證期間提出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關于反擔保合同中程序性擔保的性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有一種是對一個人的人品上的擔保,大多數保證書都是口頭的。其含義表明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具有信任和欣賞。這種擔保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反擔保合同的流程及擔保的性質。
反擔保合同程序:
第二條辦理反保證合同公證公證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二)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擔保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的資格證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擔保人是公民的,應提交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擔保能力證明;
(三)反擔保人、擔保人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四)主合同、保證合同以及反擔保合同文本;
(五)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申請人,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一)該反擔保合同公證屬本公證處管轄;
(二)反擔保人、擔保人及代理人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
(三)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本規范第二條的規定;
(四)合同雙方已就反擔保事宜達成一致。
擔保性質: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首先確定保證人的主體: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為擔保人的三種情形。
2、保證合同形式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對書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觀點。
3、保證方式及保證責任
首先分析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和聯系。并結合審判實踐,分析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提出。
4、保證期間
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分析金融機構部分工作人員對保證期間的概念的誤解原因及應付的對策。并分析定期保證費期間和不定期保證責任期的差別。
5、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為3年。對一般保證,應當在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法定的6個月保證期間提出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