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導讀:
婚內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對于正確解決離婚案件當事人與案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其關鍵是如何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效力問題。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為共同債務故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些法律學人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系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那么婚內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對于正確解決離婚案件當事人與案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其關鍵是如何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效力問題。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為共同債務故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些法律學人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系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關于婚內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的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對于正確解決離婚案件當事人與案外債權人之間的矛盾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其關鍵是如何認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共同債務的分割效力問題。
其實對此問題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有所規定其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條第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條中規定“夫妻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條明確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可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方或雙方的經營收入都歸夫妻共有從事經營所欠的債務也理應為共同債務故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具有不可逆轉性由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債權人不是訴訟主體所以這處理是在債權人不參與的情況下做出的無疑是只對原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說不具有對抗效力。
些法律學人稱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并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系法院越權代替債權人處分債權從而侵害了債權人的對債權的處分權。顯然這觀點是不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