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權

導讀:
幫助權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方生活困難另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于劣勢的方的幫助適用于男女雙方實際上還是傾斜保護離婚婦女的權利。幫助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3建立贍養費給付制度所謂贍養費給付制度是夫妻離婚后贍養費給付權人因患病負傷貧困等情況下不以另方過失為要件請求對方給予經濟上幫助的權利。那么幫助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幫助權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方生活困難另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于劣勢的方的幫助適用于男女雙方實際上還是傾斜保護離婚婦女的權利。幫助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3建立贍養費給付制度所謂贍養費給付制度是夫妻離婚后贍養費給付權人因患病負傷貧困等情況下不以另方過失為要件請求對方給予經濟上幫助的權利。關于幫助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幫助權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方生活困難另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經濟幫助是方生活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生活水平來判斷客觀上難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過于模糊也沒考慮婚前婚后生活對比的困難請求幫助的時間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且這種幫助的實現是次性的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是不能再請對方給予幫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難以得到真正的幫助的。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于劣勢的方的幫助適用于男女雙方實際上還是傾斜保護離婚婦女的權利。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在經濟上處于劣勢。幫助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離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他們的經濟實力和生活水平與婚姻存續期間相比顯著下降。
為更好地落實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幫助權”的獲得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應在以下幾方面加以確定和完善
1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試用條件過于苛刻受助者范圍小住房幫助難以落實等問題。因此需要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規定只要離婚使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也無須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為經濟幫助的形式。
2對生活困難重新定義
夫妻離婚后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屬于生活困難對于離婚后方即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續期間明顯下降也可視為生活困難。
3建立贍養費給付制度
所謂贍養費給付制度是夫妻離婚后贍養費給付權人因患病負傷貧困等情況下不以另方過失為要件請求對方給予經濟上幫助的權利。并且此權利僅終止于請求人與他人結婚或被請求人無支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