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在保證合同中屬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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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擔保公司在保證合同中屬于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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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公司在保證合同中屬于什么
擔保公司如果為債務人擔保的,擔保公司在保證保合同中屬于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二、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嗎
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
擔保人,又稱保證人,在借錢人不履行債務,即不還錢時,擔保人原則上是要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代為還本付息的。但擔保人并非不可以拒絕履行擔保的,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擔保人就可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拒絕履行擔保。
擔保人拒絕履行擔保責任的常見情形,如下:
1、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例如擔保合同因內容違法而被認定為無效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若擔保人有過錯的,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人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借錢雙方協商更改還錢日期,未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
5、擔保責任因擔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借錢雙方協商決定錢由其他人償還,未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履行擔保。
7、超過擔保期間的,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8、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