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物是如何的

導讀:
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物是如何的實物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那么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物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物是如何的實物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關于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物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物是如何的
實物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如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財產損失,將自己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予以抵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物可由申請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處分,如抵押物在申請人處毀損滅失的,應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申請人用其他財產替代。
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為證明先予執行的正確性、合法性,并保證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不當造成的損失,將自己所有的一定數量的貨幣、存款單、匯票、支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提供給被申請人作為抵押的擔保方式,被申請人對抵押的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私自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