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附從性是指什么

導讀:
再次,移轉上的附從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最后,變更消滅之附從性。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那么保證合同的附從性是指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再次,移轉上的附從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最后,變更消滅之附從性。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關于保證合同的附從性是指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合同的附從性是指什么
保證合同的附從性是指保證合同是服從于主合同的,主合同消滅,保證合同就失效了。
其附從性具體表現在:
首先,在成立上保證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其次,受目的所限,保證債務的強度和范圍不得強于或大于主合同債務,如有超過應縮減至主合同債務的程度。如,約定保證債務的利息高于主合同債務的利息的,應縮減至主合同債務的利息;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僅就其重大過失負責的,保證人也就只就其重大過失負責;約定免除債務人部分債務的,保證人的債務也相應降低;約定主債務為附條件的,只成立附條件的保證。
再次,移轉上的附從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后,變更消滅之附從性。所謂變更,非指主債務范圍之變更,而是主債務性質之變更。前者即如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變更,保證債務原則上不隨之變更,除非是如減輕主債務人的責任,否則需經保證人書面同意方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后者指主債務體態之變更,如主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時,保證債務也變為損害賠償債務之保證,例如花月梧向戲院保證名角西門吹吹于某日前往獻藝,而后西門毀約,花月技窮而無代西門履行之能力,故此時主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之金錢債務,花月之保證債務亦隨之變更。
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及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