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債務人突然死亡怎么辦

導讀:
訴訟中債務人突然死亡怎么辦在訴訟過程中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由其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王先生在訴訟過程中因病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由其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于被告小王明確表示要繼承遺產,而被告葉老太表示放棄遺產繼承,因此被告小王應在其繼承王先生遺產范圍內對王先生生前所欠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葉老太無需承擔清償責任,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完全正確。那么訴訟中債務人突然死亡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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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債務人突然死亡怎么辦
在訴訟過程中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由其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情
張先生與王先生同為A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
2010年9月,王先生自稱要購買某小區房屋,向張先生借錢,張先生礙于情面借給王先生10萬元,王先生承諾在一年后歸還該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王先生并未歸還該借款。在多次催討無果后,張先生將王先生告上了法院,隨后向法院申請追加王先生的妻子謝女士為被告,要求王先生和其妻子謝女士共同歸還這10萬元借款。但在訴訟的過程中,身為被告的王先生因病突然去世,張先生只能再次向法院申請變更被告,請求追加王先生的所有遺產繼承人為被告參加本案的訴訟,法院同意了張先生的申請。
法庭審理
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后,王先生的遺產繼承人兒子小王、母親葉老太和謝女士一起作為被告出席了庭審。
原告張先生認為,本案的被告謝女士與王先生是夫妻關系,在王先生向其借款時謝女士與王先生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并且該款是被謝女士與王先生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開支,因此,該筆借款是謝女士與王先生的共同債務,雖然王先生已經去世,但該筆債務并未消失,謝女士需承擔還款義務,同時,作為王先生的遺產繼承人,被告小王、葉老太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王先生債務的義務。
被告謝女士認為,該筆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為王先生的個人債務,和她沒有任何關系,應由已經去世的王先生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小王同樣認為,該筆借款應由已經去世的王先生來還,既然王先生已經去世,則該筆借款已無需歸還,同時表示不放棄對王先生遺產的繼承。被告葉老太認為本案和她無關,并當庭表示放棄對王先生遺產的繼承。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謝女士在規定期限內向原告張先生償還該10萬元借款,被告小王在遺產繼承范圍內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像本案這樣債務人死亡的情況時有發生,那么遇到本案這種情況,債權人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同時,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該規定,我國的遺產繼承制度在處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時,采取限定繼承的原則,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承擔該債務,如果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在實際繼承財產內清償,因此,債權人作為原告起訴時,應要求所有遺產繼承人作為被告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在其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