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擔保制度在離婚補償款糾紛中如何應用

導讀:
調解擔保制度同樣適用于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履行部分。根據以上規定及理由,法院同意了雙方對補償款提供擔保人的意見,并在離婚調解書中直接將張某列為擔保人,載明“擔保人張某對原告于某給付被告沈某的10萬元補償款承擔連帶責任”。那么調解擔保制度在離婚補償款糾紛中如何應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調解擔保制度同樣適用于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履行部分。根據以上規定及理由,法院同意了雙方對補償款提供擔保人的意見,并在離婚調解書中直接將張某列為擔保人,載明“擔保人張某對原告于某給付被告沈某的10萬元補償款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調解擔保制度在離婚補償款糾紛中如何應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某與沈某于1978年1月登記結婚,1979年6月生一女(現已就業)。婚后一段時間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04年6月,雙方為家庭經濟再次發生爭吵,同年9月15日,于某起訴要求與沈某離婚,法院判決駁回于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雙方關系未能得到改善,于某遂于2005年7月28日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沈某離婚。
法院受理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均同意離婚,對家庭財產的分割亦達成了一致意見,沈某提出要求于某另行補償其10萬元,并要求于某提供擔保人,于某遂找來朋友張某,張某向法院表示自愿為于某10萬元補償款的履行義務提供擔保,同時出具了擔保書。
法院認為: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蛘甙竿馊送鉃楫斒氯颂峁5?,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條件時生效?!?/p>
這就是調解擔保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主持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債務人提供財產或者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為一方當事人作擔保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促使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調解擔保制度同樣適用于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履行部分。根據以上規定及理由,法院同意了雙方對補償款提供擔保人的意見,并在離婚調解書中直接將張某列為擔保人,載明“擔保人張某對原告于某給付被告沈某的10萬元補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調解擔保具有強制執行力,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而是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所確認的調解擔保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