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債權債務的處置規則和方法是什么

導讀:
目前的司法實踐認可夫妻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即,無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解除后,第三方主張債務方的配偶承擔婚前債務的,持有異議的配偶一方不負有排除性舉證責任,而是實行由債權人舉證的倒置證據規則。那么家庭債權債務的處置規則和方法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的司法實踐認可夫妻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即,無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解除后,第三方主張債務方的配偶承擔婚前債務的,持有異議的配偶一方不負有排除性舉證責任,而是實行由債權人舉證的倒置證據規則。關于家庭債權債務的處置規則和方法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目前的司法實踐認可夫妻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此種情形在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對于外部債權債務的處置而言,如果夫妻關系合法存續期間,則此類法律關系相對簡單,即夫妻雙方作為財產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共同對外享有債權并承擔債務。需要指出的是,家庭共同債務的承擔不以某一時段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而承擔“有限”責任,而是夫妻雙方對其家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是,當家庭共同財產權之責任主體解體后如何對原有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綜合現有司法實踐的裁判原則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置:
第一,以優先保護第三方的債權為基本原則
以認定該類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為原則,因為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第二,以認定其為個人債務為例外
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顯然,此時應按照證明責任規則準確分析該類債務的性質,來分析其到底系原家庭共同債務或是個人債務。前述除外條款具體是指“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的法律事實必須由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債權人對此有權以證據反駁該種異議。
第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的基本原則是“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即,無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解除后,第三方主張債務方的配偶承擔婚前債務的,持有異議的配偶一方不負有排除性舉證責任,而是實行由債權人舉證的倒置證據規則。
第四,離婚后雙方對原有家庭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