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代位權超額的結果是什么

導讀:
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愿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并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一組可分割的獨立標的組成,當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時,可僅就該部分標的申請委付。那么物上代位權超額的結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愿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并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一組可分割的獨立標的組成,當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時,可僅就該部分標的申請委付。關于物上代位權超額的結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物上代位權超額的結果是怎樣的
物上代位權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時,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款金之后,依法擁有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物上的權利。
物上代位權的取得一般是通過委付實現的。委付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愿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并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委付是被保險人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一種經常用于海上保險的賠償制度。保險人接受委付后,不僅取得保險標的物的權利,而且包括標的物下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應謹慎從事。
物上代位權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的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
二、怎樣鄧得物上代位權
保險人物上代位權是通過委付來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并以明確方式表示將其標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為。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
委付的條件
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委付必須以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一切權利義務兩重內容,所以要求必須是在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②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被保險人要進行委付必須提出委付申請。按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保險人或其授權的經紀人提出。而在我國海上保險實踐中,委付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我國《海商法》第249條第1款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向保險人提出委付的,保險人只對保險標的按部分損失處理。
③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被保險人進行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而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進行委付,否則容易產生糾紛。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一組可分割的獨立標的組成,當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時,可僅就該部分標的申請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會增加保險合同雙方關系的復雜性,并可能引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
⑤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委付申請,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若保險人接受委付,則委付生效;若保險人不接受委付則委付不成立。
三、物上代位與代位追償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
(2)權利內容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